(2015)渝刑初字第00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刘志和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和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渝刑初字第00557号公诉机关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志和,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1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余市看守所。辩护人熊玮,江西袁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以余望检公诉刑诉(2015)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志和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金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志和及其辩护人熊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日上午,黄某某和邹某某通过“中国投资资讯网提供交易平台”达成了买卖90年版2元连号纪念币5000张的协议,邹某某按照约定支付货款155000元给第三方中介。当日下午,黄某某将该纸币包裹(单号为918227057018)通过顺丰快递公司发送给了邹某某。同日,绰号为“根妹子”的人(另案处理)提出给被告人刘志和5000元好处费,要其到新余顺丰快递公司冒名领取邹某某的包裹,并提供其一部手机(号码1518045****)、一张申双柏的身份证、一本书等作案工具及1000元路费。当日,被告人刘志和按“根妹子”指示来到江西省萍乡市,将书通过顺丰快递公司寄给新余的邹某某,并在快递单上注明寄件人申双柏,收件人邹某某,电话为1518045****。7月3日上午,被告人刘志和在接到顺丰公司快递员艾某某电话告知有个萍乡来的包裹需要邹某某签收时,谎称自己是邹某某并说会亲自到快递公司来取。当天,被告人刘志和从“根妹子”处得知其要冒领的包裹单号为918227057018。7月4日7时许,被告人刘志和来到新余顺丰公司新钢网点,冒充邹某某先向快递员提供从萍乡邮寄过来的包裹单号,顺利领取了自己邮寄过来的那个装书的包裹,接着,被告人刘志和称自己还有一个包裹,单号为918227057018,7时30分许,从广州邮寄给邹某某的包裹到达后,快递员根据被告人刘志和提供的单号将包裹交给了被告人刘志和,被告人刘志和领取该包裹后迅速逃离新余。2015年7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刘志和在湖南娄底市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刘志和的供述,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证人艾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申双柏身份证等物证,快递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刘志和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刘志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因90年版2元货币为现有流通货币,其价值只能是票面金额,5000张即为10000元。2、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冒领包裹中的物品为5000张90年版2元货币。3、被告人刘志和在本案中作用较小,属从犯。经审理查明:被害人黄某甲从90年代开始在广州从事买卖邮币卡收藏品的工作,并与黄某某、冯某某夫妇合作,由被害人黄某甲提供邮币卡货源,黄某某、冯某某夫妇提供销售渠道。2015年7月1日,黄某某、冯某某和新余的邹某某通过“中国投资资讯网提供交易平台”达成了买卖90年版2元连号纪念纸币5000张的协议,次日,邹某某按照约定支付货款155000元给第三方中介,并要求中介通知卖家发货。当日下午,被害人黄某甲将5000张90版2元纸币打包好后交由黄某某通过顺丰快递公司寄往邹某某。同日,绰号“根妹子”的人(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刘志和在湖南省娄底市约定,由被告人刘志和到新余市顺丰快递公司冒名领取邹某某的包裹交给“根妹子”,“根妹子”支付给被告人刘志和5000元好处费。同时,“根妹子”提供给被告人刘志和一部手机(号码为1518045****)、一张申双柏的身份证、一本书等作案工具及1000元路费。当日,被告人刘志和按照“根妹子”的指示从湖南省娄底市来到江西省萍乡市,然后将“根妹子”提供的书通过顺丰快递公司寄给新余市春龙金色海岸的邹某某,并在快递单上注明寄件人为申双柏、收件人为邹某某,电话为1518045****。当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刘志和从萍乡来到新余,并使用申双柏的身份证在新余市赣新路口九龙宾馆入住。7月3日上午,新余市顺丰公司快递员艾某某电话告知15180451350号码持机者有个从萍乡寄过来的包裹需要邹某某签收,被告人刘志和接听后冒充邹某某,称会亲自到快递公司来取,并要快递员短信告知其快递公司地址。当日下午,被告人刘志和按照艾某某发送的短信地址来到新余市顺丰快递公司新钢网点踩点,熟悉周边环境。同时,“根妹子”告知被告人刘志和从广州寄给新余邹某某的包裹单号为918227057018,接着,被告人刘志和以邹某某的身份打电话询问快递公司,得知该包裹大概次日早晨到达。为了能在次日早晨第一时间来到顺丰公司新钢网点取走邹某某单号为918227057018的包裹,被告人刘志和便在新钢网点附近的“名仕网吧”通宵上网。7月4日7时许,被告人刘志和步行来到顺丰公司新钢网点,谎称自己是邹某某并向快递员提供了自己从萍乡邮寄过来的包裹单号,然后顺利领取了该包裹。接着,被告人刘志和称自己还有一个单号为918227057018的包裹,快递员说该包裹马上到达,要被告人刘志和稍等片刻。7时30分许,被害人黄某甲邮寄给邹某某的包裹到达后,快递员根据被告人刘志和提供的单号将包裹交给了被告人刘志和,被告人刘志和领取该包裹后迅速逃离新余。2015年7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刘志和在湖南娄底市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证实其于1995年开始从事邮币卡收藏品的买卖生意,并与黄某某、冯某某夫妇合作,由其提供邮币卡货源,黄某某夫妇提供销售渠道。2015年7月2日,黄某某电话告知其新余的邹某某要5000张90年发行的2元面值纪念币,当天下午,其在钱币卡市场将这5000张2元纸币分成五捆,每捆一千张,每捆分10扎,每扎100张,每100张用金黄色的腰封套好打包好后交给黄某某,黄某某在外面套了个黄色纸盒,缠了黄色胶布,然后由冯某某填写好快递单后送到顺丰快递公司邮寄。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广州市做古钱币生意,于2011年在“中国投资资讯网提供交易平台”注册了交易会员。2015年7月1日,其通过该平台与新余的邹某某谈成了一笔价值15.5万的90版2元纸币的生意。7月2日,邹某某汇了15.5万元给中介,中介通知其发货。当日下午,黄某甲将5000张2元纸币分成五捆,每捆1000张,每1000张分10扎,每扎100张,每100张用金黄色的腰封套好打包后交由其到顺丰快递发货,发货前其在包裹外面加了一个黄色纸盒,还缠了黄色胶布,由其老婆冯某某填写的快递单。3、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与黄某某在广州做邮币卡生意,2011年其在一投资网注册了会员,会员名为“天天喜乐”,其会将藏品的照片挂在网上。2015年7月1日,新余的邹某某主动联系其要买5000张连号90年版2元纸币,交易价格为15.5万元,次日,邹某某打了15.5万到中介朱传兵的账户上,中介发帖告知其发货。其于7月2日填写好顺丰快递单后通知其老公黄某某发货,后黄某某通知黄某甲打包,包好后由黄某某将包裹送到专门负责其市场的顺丰快递网点发货,后其发短信告知邹某某取货单号。7月4日8时许,邹某某电话告知其快递被他人冒领了。附冯某某和邹某某交易时所拍的5000张连号90年版2元纸币照片及网上交易记录,证实冯某某和邹某某就价值15.5万元的5000张连号90年版2元纸币达成协议,邹某某将货款15.5万元汇至中介朱传兵账户。5、证人邹某某的证言,证实其花费15.5万在网上购买的5000张连号第四套2元纸币在顺丰快递公司被人冒领了。附银行转款凭证一张,证实邹某某于2015年7月2日汇款15.5万元至中介朱传兵的账户。6、证人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4日7时许,其到公司不久,有个中年偏胖的人自称是邹某某,住春龙金色海岸,来取从萍乡寄过来的一个包裹,其将这个包裹找到交由该男子签收后,该男子又称他还有一个包裹,并报了单号(918227057018)给仓管潘某,潘某查了下后告诉该男子稍等下,货马上就到了。半个小时后,其找到了单号为918227057018的包裹,该包裹是长方形纸箱装着的,收件人为邹某某,后其将该包裹交给了该男子。附证人章某某的辨认笔录,其辨认出刘志和就是从其手上取走包裹的人。7、证人潘某、章某的证言与证人章某某的证言相印证。附证人潘某的辨认笔录,其辨认出刘志和就是从其和章某某手上取走包裹的人。8、证人艾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3日,其在派送一个收件人为邹某某,地址为新余市春龙金色海岸,手机号为1518045****的快件时,其打1518045****询问对方是否为邹某某,对方回复是邹某某,要其把公司地址发给他,称自己会来取快件,后其发短信告诉对方地址。当天晚上,这个1518045****的电话又打来称自己还有一个包裹,并将单号918227057078发来要其查询下该包裹是否到了,其告知此人没到。第二天上班后,章某某告诉其有人冒领了广东寄给邹某某的包裹。附证人艾某某手机收发短信照片及通话记录。9、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其驾驶赣KX26**出租车。2015年7月4日早上,其在城北科环路与五一路交汇口搭载了一个中年男子去了分宜长途汽车站,当时该男子穿着一件红色条纹短袖,背着个挎包,头发有点秃,抱着一个黄色方形的快件之类的东西匆忙跑来拦其出租车,上车后,该男子就从身上拿出了一个手机,然后开机后就一直用外地话打电话。10、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2日18时许,一个自称为申双柏的男子(身份证号430426196906172734)入住了其任职经理的九龙宾馆,7月3日12时退的房,该男子头发有点秃,中年,背了个挎包。附旅客住宿登记表一张。11、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3日下午,一名操着外地口音的中年男子在其值班的名仕网吧上网直到第二天早上六点半,该男子身着红色条纹T恤,偏胖,有点秃头。12、广州市新博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纵原邮币卡收藏品市场出具的证明,证实黄某某自2011年8月开始在广州市纵原邮币卡收藏品市场二楼23铺开始经营。13、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刘志和处扣押到顺丰快递单两张,单号分别为918227057018和212679014332,申双柏的身份证一张,号码为430426196906172734,红黑相间短袖T恤一件,浅蓝色牛仔裤一条,棕色包一个。14、顺丰快递单两张,证实单号为918227057018的快递单上注明寄件人为冯某某,收件人为新余春龙金色海岸的邹某某;单号为212679014332的快递单上注明寄件人为申双柏,收件人为新余春龙金色海岸的邹某某,联系电话1518045****。15、上海怀远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邹某某与冯某某在其网站交易一批货物,邹某某于2015年7月2日将货款155000元汇入其网站中介服务银行账户。16、新余市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出具的余价鉴定字(2015)6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5000张连号90年版2元纸币价值人民币155000元,每张价值人民币31元。17、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刘志和于2015年7月31日在湖南娄底被抓获归案。18、道路交通监控视频及截图,证实刘志和于2015年7月4日7时30分许在本市赣西大道与五一路交叉口乘坐赣KX26**出租车,身穿红黑相间T恤,斜跨着一个背包,手里抱着一个黄色长方形物品。19、被告人刘志和对上述犯罪事实作了如实供述,并对作案的行程作了指认,与公安机关查证的被告人刘志和使用申双柏身份进行活动的轨迹及通话记录相印证。20、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刘志和出生于1973年8月20日。对于辩护人提出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冒领物品为5000张90年版2元纸币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证人冯某某、黄某某、邹某某的证言证实了黄某某与邹某某就价值15.5万元的5000张连号90年版2元纸币达成了协议,在邹某某将15.5万元货款汇入中介朱传兵的账户后,由黄某甲将货物打包,然后交给黄某某送往顺丰快递公司邮寄给邹某某的事实,被告人刘志和对冒领包裹的犯罪行为也供认不讳,同时有网站交易记录、货物照片、顺丰快递单及银行转账凭证作为佐证,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被告人刘志和冒领的物品为5000张连号90年版2元纸币,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因90年版2元纸币为现有流通货币,其价值应为票面价值,5000张即为10000元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本案中的5000张连号90年版2元纸币虽为现有流通货币,但因数量稀少,具有一定的收藏价值,且该货物的市场交易价格为15.5万元,买受人邹某某也已支付相应的货款至中介,同时经新余市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鉴定,90年版2元连号纸币每张价值人民币31元,所以该纸币的价值不止于其票面价值,其价值应结合市场交易惯例和价格鉴定予以认定,5000张即为15.5万元,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辨户人提出的被告人刘志和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志和实施了整个冒领他人财物的具体犯罪行为,作用较大,不宜认定为从犯。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志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骗取他人财物,骗到赃物价值人民币15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志和所犯罪行成立,指控罪名正确,应予以支持。归案后,被告人刘志和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刘志和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志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刘志和所得赃款人民币155000元返还给被害人黄某甲。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廖秀平人民陪审员 王 梅人民陪审员 胡丽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