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2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陈向义与刘华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向义,刘华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266号原告陈向义。被告刘华章,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向义诉被告刘华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向义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向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向义承担。审判员 张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