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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陈向义与刘华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向义,刘华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266号原告陈向义。被告刘华章,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向义诉被告刘华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向义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向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向义承担。审判员  张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