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22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861号原告王某某,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告聂某,女,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聂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另15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杨占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凤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