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5民初1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原告陶乃昌与被告沈阳二四五厂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乃昌,沈阳二四五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1288号原告:陶乃昌,男,196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2101051960********,住址沈阳市皇姑区武当山路***号3-5-2。委托代理人:寇艳,系辽宁贺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二四五厂,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黑龙江街***号。法定代表人:丁奇然。本院在审理原告陶乃昌与被告沈阳二四五厂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乃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高文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