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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5民初1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原告陶乃昌与被告沈阳二四五厂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乃昌,沈阳二四五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1288号原告:陶乃昌,男,196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2101051960********,住址沈阳市皇姑区武当山路***号3-5-2。委托代理人:寇艳,系辽宁贺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二四五厂,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黑龙江街***号。法定代表人:丁奇然。本院在审理原告陶乃昌与被告沈阳二四五厂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乃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高文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