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7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福建商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林谊生、林金顺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商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谊生,林金顺,林爱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7294号原告福建商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音西街道福塘路二建公司4-8号7楼。法定代表人杨跃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征云,福建信得(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菁菁,福建信得(福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谊生,男,汉族,1975年1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林金顺,男,汉族,1953年12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林爱萍,女,汉族,1955年5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商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谊生、林金顺、林爱萍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福建商农融资担保有限���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商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商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152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76元,由原告福建商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坚人民陪审员 王开平人民陪审员 余海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