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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肃巡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巡初字第390号原告徐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金慧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小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