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030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陈一峰与张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一峰,张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初字第03029号原告陈一峰,男,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兮,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陈一峰诉被告张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谭小松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海保、陈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一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兮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一峰诉称:被告张兮于2014年向原告借款76000元,并承诺于2014年10月1日前结清,并以其房屋作为抵押担保。但是,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张兮偿还原告借款76000元;2、被告张兮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张兮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陈一峰与被告张兮系朋友关系。2014年上半年,被告张兮因投资经营缺乏资金向原告陈一峰借款,原告陈一峰以现金的方式向被告张兮交付了76000元,被告张兮向原告陈一峰出具了借条,承诺该借款于2014年10月1日前结清,并以其位于长沙市天心区金盆岭派出所赤岭路社区赤岭路45号17栋106号房作为抵押担保,但双方并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后,被告张兮并未按约定偿还借款,经催讨无果,原告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陈一峰提交的《欠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被告张兮因投经营需要向原告陈一峰借款76000元,原告陈一峰以现金方式向被告张兮交付了76000元,被告张兮向原告陈一峰出具了借条,故被告张兮与原告陈一峰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原告陈一峰已依约履行了款项的出借义务,被告张兮应当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张兮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原告陈一峰要求被告张兮偿还借款76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张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一峰偿还借款76000元。如果被告张兮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00元,由被告张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小松人民陪审员 黄海保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 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