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2民初1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河北天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郧风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天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郧风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1279号原告河北天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中山东路569号嘉和城门洞。委托代理人陈海波,女,1968年2月18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郧风娥,女,1948年4月13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天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郧风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天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天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天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天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立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红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