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2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2民初23号原告高某。被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王松洪,任丘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案由:离婚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到庭情况:原告高某,被告李某甲到庭。查明案件事实:××××年××月××日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甲生育女儿李某乙。××××年××月××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本院认为,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甲均同意离婚,本院准予离婚。原、被告发生矛盾至今五个多月,婚生女儿李某乙一直跟随被告生活,如果现在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成长不利,故本院确认婚生女儿李某乙随被告生活。结合2015年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计算,本院酌定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原告主张的陪嫁品,销售单上署名为被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的主张,不予支持。结合庭审调查,原告婚前给付彩礼14000元,结合原告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被告返还原告5000元。裁判结果:一、准予原告高某被告李某甲离婚。婚生女儿李某乙随被告李某甲生活,原告高某2016年4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当月抚养费300元至18周岁止。2016年4月起每月第二周、第四周周六上午九时整被告李某甲将李某乙送至原告高某处,周日上午九时整原告高某将李某乙送至被告李某乙处。四、被告李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高某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承担:由原告高某、被告李某甲各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郝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