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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民初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任金德与南皮县瑞通汽车运输队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金德,南皮县瑞通汽车运输队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民初字第1625号原告任金德,男,汉族,1968年9月19日出生,住沧州市吴桥县。委托代理人高亮,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皮县瑞通汽车运输队。负责人李凤才,该运输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金德与被告南皮县瑞通汽车运输队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撤回对被告南皮县瑞通汽车运输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金德撤回对被告南皮县瑞通汽车运输队的起诉。审判员  张玉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彦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