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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刘柱与郭建国、上海特雷德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柱,郭建国,上海特雷德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财保2号申请人刘柱。被申请人郭建国。被申请人上海特雷德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3329号230室。申请人刘柱与被申请人郭建国、上海特雷德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预防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情况紧急,故申请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上海特雷德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沪B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保全价值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上海特雷德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沪B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保全价值2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永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