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王松林与倪文东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松林,倪文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220号申请执行人王松林,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倪文东,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武汉铁路局襄阳北车站职工,住襄阳市襄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松林与倪文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的工资予以扣留,但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振非审判员 梅以全审判员 吴昌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耕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