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19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秦克克与北京荣辉泰祥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克克,北京荣辉泰祥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9764号原告秦克克,男,198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谷亭镇马石庄村148号,现住北京市房山区高岭村258号。被告北京荣辉泰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博大路3号院3号楼4层407。法定代表人段海龙。本院在审原告秦克克诉被告北京荣辉泰祥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克克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荣辉泰祥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克克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一十五元由原告秦克克负担。审判员 厉 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柴也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