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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1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王瑞财与李泽新、王秀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财,李泽新,王秀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1953号原告王瑞财,男,43岁,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李泽新,男,55岁,蒙古族,教师。被告王秀华,女,50岁,蒙古族,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财诉被告李泽新、王秀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乔慕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