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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商国凯与长春市路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国凯,长春市路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180号原告商国凯,男,1988年11月18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长春市路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中海凯旋门A2栋2单元918号房。法定代表人永远。本院在审理原告商国凯诉被告长春市路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国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春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