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吴长久与崔云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长久,崔云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21执240号申请人:吴长久,农民。被执行人:崔云丰,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濉溪县人民法院(2015)濉民二初字第0049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自判决生效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有皖F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崔云丰的皖F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龙军审 判 员 高建华代理审判员 郭 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叶建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