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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610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被告:王某丙。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之间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查封被告坐落于德州市德城区德兴北路51号1号楼1单元4层7号房屋(房权证鲁德字第××号),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坐落于德州市德城区德兴北路51号1号楼1单元4层7号房屋(房权证鲁德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书,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