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91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叶根友与南京华惠食品有限公司、无锡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根友,南京华惠食品有限公司,无锡欧尚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526号原告叶根友。委托代理人徐柯,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宇星,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南京华惠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法定代表人章玉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雪芹,江苏苏尊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法定代表人BRUNOMERCIER。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根友与被告南京华惠食品有限公司、无锡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根友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根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根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4元(此款已由叶根友预交),由叶根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博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