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2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赵凤美、许钟钟等与邓波、王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凤美,许钟钟,许森,许林林,邓波,王魁,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189号原告赵凤美,农民。原告许钟钟,农民。原告许森,农民。原告许林林,农民。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朱诗靓,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志刚,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波,居民。被告王魁。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金山东路33-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祥会诉被告邓波、王魁、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祥会死亡,赵凤美、许钟钟、许森、许林林申请作为本案原告参与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赵凤美、许钟钟、许森、许林林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凤美、许钟钟、许森、许林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凤美、许钟钟、许森、许林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为950元,由原告赵凤美、许钟钟、许森、许林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翟志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