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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格民初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蓉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支行侵权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支行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格民初字第875号原告李蓉,女,1976年8月16日生,汉族。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支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蓉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支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蓉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蓉承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贞审 判 员  吕玮人民陪审员  余敏二���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