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2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红源旅游景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苏民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红源旅游景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苏民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20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红源旅游景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鲁亮。委托代理人邱亮,系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林荷英,系该公司人事专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民。上诉人深圳市红源旅游景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源旅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民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红源旅游公司二审庭审时明确表示仅对原审判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服,对其他判项没有异议。本院认为,红源旅游公司与苏民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约束。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红源旅游公司解除与苏民的劳动关系是否违法。红源旅游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向苏民发出通知,以苏民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对于具体理由,红源旅游公司一审时主张苏民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第十二章第四条第2大点第1小项的规定,“未得公司的许可,旷工及私事外出者”,公司可给予公开批评教育、责令其提交工作改进说明书,并处以批评、降薪或降级处分。二审时红源旅游公司主张除上述理由以外,双方劳动合同于2015年2月28日到期后,苏民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红源旅游公司为避免法律风险,故而解除劳动关系。本院认为,红源旅游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员工手册》已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苏民告知,苏民对此亦不予确认,故该《员工手册》不能作为处罚依据。并且,无论苏民是否存在旷工及私事外出的情况,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并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罚措施,因此,红源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关于红源旅游公司二审主张苏民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仲裁及一审时也未提出该理由,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采信。综上所述,红源旅游公司解除与苏民的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当向苏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原审数额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原审其他判项,红源旅游公司已当庭确认,本院予以认可。综上,上诉人红源旅游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红源旅游景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茹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代理审判员 邓 亚 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玉兰(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