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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4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学东与被告南京旭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东,南京旭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4民初348号原告陈学东,男,汉族,1969年11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刘培军,南京市雨花台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南京旭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号75128152-8,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新建建通路1号。法定代表人周国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金平,男,汉族。原告陈学东与被告南京旭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明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罗贵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学东委托代理人刘培军,被告旭明公司委托代理人李金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学东诉称,原告于2009年12月进入被告处从事操作工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也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保。2015年3月份原告申请仲裁,后由于超过期限仲裁委出具决定书终止审理。2015年5月8日,原、被告达成劳动争议协议书,明确被告于2015年10月30日前给付原告各项赔偿15000元,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但至今被告也没有给付。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劳动争议协议书,立即给付15000元。被告旭明公司辩称,原告是哪一年来被告处工作,我们在单位没找到,原告把东西找出来。虽然李跃进盖了公司章,不代表我公司。原告许多年前在我厂里面工作,而李跃进2014年到2015年过来的,人都不认识,就能把企业的章盖上去。章是我企业的章,被告认可,但与事实不符。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原告入职被告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双方未签劳动合同,被告未为原告交社保。2014年9月1日原告离职。2015年5月8日原、被告签订劳动争议协议书,约定被告于2015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费用计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之后被告旭明公司未支付上述款项。上述事实,有劳动争议协议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劳动争议协议书,约定被告于2015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费用计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被告应当及时清偿,现因被告未及时付清上述款项导致原告提起诉讼,被告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1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京旭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陈学东15000元。被告南京旭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由被告南京旭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罗贵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杨逸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