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3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3民初507号原告:刘某,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叶某,女,1986年2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 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范晓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