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8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韦代真与宾泽萍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代真,宾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8执26号申请执行人韦代真。被执行人宾泽萍。申请执行人韦代真与被执行人宾泽萍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宾泽萍己将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革审 判 员 秦先忠代理审判员 张一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岳少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