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执恢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福叶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国贞、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福叶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国贞,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恢6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福叶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福兴,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国贞,男,1957年3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得顺,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福叶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国贞、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福叶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三终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退出该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福叶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西民三终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陈 元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