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5191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广东伯林陶瓷实业有限公司与玛戈隆特骨瓷(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伯林陶瓷实业有限公司,玛戈隆特骨瓷(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191民初38号原告:广东伯林陶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枫溪如意工业园如意路北侧A2-10地块。法定代表人:林秋杰。委托代理人:杨树雄、陈泽群,均系广东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玛戈隆特骨瓷(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瑞祥路68号(10、11、12幢)。法定代表人:赵春阳。委托代理人:高颉,系该公司财务总监。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伯林陶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玛戈隆特骨瓷(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对该讼争款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受理费人民币42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折半收取为人民币2140元由原告广东伯林陶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麦少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