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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刑更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田峰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91号罪犯田峰,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重庆市长寿区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罪犯田峰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87年10月被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又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被原长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6年11月刑满释放。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2日以(2008)绵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八万元。被告人上诉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8日以(2008)川刑终字第108号刑事判决改判田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八万元。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6日以(2011)川刑执字第1134号刑事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从2011年8月26日起至2030年12月25日止。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129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阿坝监狱于2016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田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田峰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田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28年5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保华审 判 员  王 婧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梓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