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简成书与四川炫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小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成书,重庆上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炫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炫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盐亭分公司,赵尉,刘小刚,郭荣辉,鞠雅,易云川,赵鹏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973号原告简成书,女,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向前,重庆万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立,重庆万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上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四川炫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被告四川炫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盐亭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被告赵尉,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刘小刚,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郭荣辉,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被告鞠雅,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易云川,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第三人赵鹏志,男,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简成书与被告重庆上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炫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炫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盐亭分公司、赵尉、刘小刚、郭荣辉、鞠雅、易云川、第三人赵鹏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简成书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简成书在本案诉讼期内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简成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简成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简成书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童 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小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