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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商外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玉环县沙门富源开关阀门厂、台州跃翔阀门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玉环县沙门富源开关阀门厂,台州跃翔阀门有限公司,马学虎,於文初,马慧霞,郑君萍,马春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鹿商外初字第166号原告: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场三路228号408室。法定代表人:陈凤龙,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乐立成,系该公司法务。被告:玉环县沙门富源开关阀门厂,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沙门镇沙门村。法定代表人:於文初。被告:台州跃翔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经济开发区金海大道266号。法定代表人:马学虎。被告:马学虎。被告:於文初。被告:马慧霞。被告:郑君萍。被告:马春萍。原告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为与被告玉环县沙门富源开关阀门厂(以下简称富源开关厂)、台州跃翔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翔公司)、马学虎、於文初、马慧霞、郑君萍、马春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乐立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富源开关厂、跃翔公司、马学虎、於文初、马慧霞、郑君萍、马春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告以分期买卖方式出售交付标的物予被告富源开关厂使用,2014年5月27日,双方签订编号为CC14060020DAX的《买卖合同》,约定:标的物为11979KG铜棒φ28、11268KG铜棒φ23、11733KG铜棒φ21、10325KG铜棒φ19,货款总价1843000元;付款方式为分24期支付;若被告富源开关厂未依约支付款项,应自违约之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周年利率20%计迟延违约金;被告富源开关厂未按期支付任一期价款时,原告有权要求支付到期及未到期的全部价款和迟延违约金等。同日,被告跃翔公司、马学虎、於文初、马慧霞、郑君萍、马春萍向原告出具保证书,承诺就上述买卖合同作为被告富源开关厂的连带保证人向原告提供连带保证,保证范围为被告富源开关厂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包括价款、延付利息、违约金、费用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富源开关厂交付了买卖合同约定的标的物,被告富源开关厂向原告出具《标的物交付与验收证明书》。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富源开关厂自2015年10月6日起拒绝按约支付货款。综上,请求判令:1.被告富源开关厂支付《买卖合同》项下剩余全部未付价款649000元;2.被告富源开关厂立即支付原告违约金(按价款总余额649000元自2015年10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3.被告跃翔公司、马学虎、於文初、马慧霞、郑君萍、马春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富源开关厂、跃翔公司、马学虎、於文初、马慧霞、郑君萍、马春萍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下述证据:1.《买卖合同》,拟证明原告与被告富源开关厂之间存在买卖关系的事实;2.《标的物交付与验收证明书》,拟证明原告已经将买卖标的物交付被告富源开关厂的事实;3.《保证书》,拟证明被告跃翔公司、马学虎、於文初、马慧霞、郑君萍、马春萍提供连带保证的事实;4.《同意书》,拟证明被告富源开关厂交纳履约保证金310000元的事实;5.《咨询服务合同》,拟证明被告富源开关厂同意支付原告服务费46500元。被告富源开关厂、跃翔公司、马学虎、於文初、马慧霞、郑君萍、马春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举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富源开关厂签订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恪守各自的义务。在原告向被告富源开关厂提供买卖标的物之后,被告富源开关厂理应按约向原告支付相应价款,被告富源开关厂已支付的履约保证310000元,原告自愿冲抵货款。综上,原告仍需支付剩余全部货款共计339000元。被告富源开关厂未按约向原告支付价款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富源开关厂支付违约金的诉请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违约金数额,因合同并未明确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基数,本院确定从2015年10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判决之日分别到期的应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0%分段计算违约金。被告跃翔公司、马学虎、於文初、马慧霞、郑君萍、马春萍出具了保证书,并对被告富源开关厂出具的申请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当对被告富源开关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跃翔公司、马学虎、於文初、马慧霞、郑君萍、马春萍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富源开关厂追偿。被告富源开关厂、跃翔公司、马学虎、於文初、马慧霞、郑君萍、马春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玉环县沙门富源开关阀门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全部未付货款339000元;二、被告玉环县沙门富源开关阀门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违约金(以第16期未付货款78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7日起按年利率20%计算至本院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第17至21期每期未付货款75000元为基数,分别自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每月7日起按年利率20%计算至本院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三、被告台州跃翔阀门有限公司、马学虎、於文初、马慧霞、郑君萍、马春萍对上述第一、二项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台州跃翔阀门有限公司、马学虎、於文初、马慧霞、郑君萍、马春萍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玉环县沙门富源开关阀门厂追偿;四、驳回原告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15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两项合计14085元,由玉环县沙门富源开关阀门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宏人民陪审员  徐胜珍人民陪审员  潘笑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亦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