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0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谭志泉与陈泽训、陈鹏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志泉,陈泽训,陈鹏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021-2号原告谭志泉,女,生于1947年10月21日,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委托代理人陈永存(系原告谭志泉之子),生于1980年5月22日,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陈泽训,男,生于1954年12月8日,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陈鹏(系被告陈泽训之子),生于1986年12月19日,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志泉诉被告陈泽训、陈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志泉于2016年3月16日以需重新组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谭志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志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谭志泉负担。审 判 长 邓正灿审 判 员 向子龙人民陪审员 李国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姚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