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一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李国军、肖见凤等与蒋卫鹏、蒋四香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军,肖见凤,黄红飞,李可莹,蒋卫鹏,蒋四香,刘满连,蒋田瑞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初字第473号原告李国军,男,196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肖见凤,女,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李国军、肖见凤的委托代理人黄红飞,女,198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黄红飞,女,198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李可莹,女,201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黄红飞,女,198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李可莹之母。被告蒋卫鹏,男,199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蒋四香,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满连,女,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曾建国,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田瑞,男,201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欧群,女,199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蒋田瑞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军、肖见凤、黄红飞、李可莹与被告蒋卫鹏、蒋四香、刘满连、蒋田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军、肖见凤、黄红飞、李可莹于2016年3月16日以原告李国军、肖见凤、黄红飞、李可莹与被告蒋卫鹏、蒋四香、刘满连、蒋田瑞自行协商处理双方之间的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军、肖见凤、黄红飞、李可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军、肖见凤、黄红飞、李可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5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XX伟人民陪审员 李种良人民陪审员 杨林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杰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