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82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周建祥与周兆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607号原告周建祥。被告周兆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祥与被告周兆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建祥未按本院通知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建祥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彭 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卫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