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重庆广积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白复兴、白涛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广积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白复兴,白涛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441号原告重庆广积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组织机构代码68623904-X。法定代表人周燕,重庆广积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蒲威,男,重庆广积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彭溪县。委托代理人杜鹃,女,重庆广积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白复兴,男,195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白涛,男,198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广积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复兴、白涛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广积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交纳1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广积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振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邓 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