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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6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谭国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谭国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6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被执行人谭国仟。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申请谭国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谭国仟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伍中民人民陪审员  邓兴朋人民陪审员  陈思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永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