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罗法行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君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罗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君,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罗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行初字第360号原告陈君。被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罗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深圳市沿河北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建青,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超,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伟东,该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君诉被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罗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诉讼一案过程中,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君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邱昭霞人民陪审员  陈 辉人民陪审员  李丽慧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金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