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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03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沧州商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国晶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商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国晶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03民初506号原告沧州商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连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浩,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国晶。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商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国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商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1.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丹人民陪审员  孙文会人民陪审员  李桂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贾汉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