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32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袁瑛申请执行峨边彝族自治县勒乌乡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32执10号申请执行人:袁瑛,女,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峨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峨边彝族自治县勒乌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峨边彝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袁瑛申请执行峨边彝族自治县勒乌乡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峨边彝族自治县勒乌乡人民政府于2016年3月16日已主动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峨边民初字第47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由被告峨边彝族自治县勒乌乡人民政府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袁瑛15000.00元已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登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