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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2执1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4-03

案件名称

开原市某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贺某某,陈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原市某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某,贺某某,王某某,张某某1,张某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82执1128号申请执行人开原市某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某,男1967年12月21日生,现住开原市。被执行人贺某某,男1970年10月7日生,现住开原市。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67年3月15日生,汉族,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某某1,男,1962年4月17日生,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某某2,女,1962年11月9日生,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人开原市某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贺某某,陈某,王某某,张某某1,张某某2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贺某某,陈某,王某某,张某某1,张某某2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周柏恒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永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