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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第01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达明亮诉被告沈阳裕德盛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明亮,沈阳裕德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第01668号原告达明亮,女,1986年2月18日出生,满族,住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武安路。委托代理人王秀宏,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裕德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北街57号5栋。法定代表人张磊。原告达明亮诉被告沈阳裕德盛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隋电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达明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隋电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代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