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3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海峰与王锋涛、王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峰,王锋涛,王岩,河南华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华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新密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379号原告张海峰,男,汉族,1976年2月27日出生。被告王锋涛,男,汉族,1973年11月21日出生。被告王岩,女,汉族,1976年12月26日出生。被告河南华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路112号。法定代表人常喜凤。委托代理人王永雷、何倩,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华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新密分公司,营业场所地新密市城区嵩山大道东段北侧。负责人常喜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峰诉被告王锋涛、王岩、河南华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华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新密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王锋涛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经被公安机关受理侦查。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而该案涉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非法集资犯罪范畴,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海峰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1409元,退回原告张海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楚永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宏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