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卧民小字第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与黄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黄磊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卧民小字第08号原告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贺玉平,该事务所主任。委托代理人秦濠,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磊,女,汉族,1961年7月17日生。委托代理人杨振夏,河南汉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黄磊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3月16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审 判 长 肖 楠审 判 员 杨 杰人民陪审员 王拥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魏妍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