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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3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时宝、刘杰与山东华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宝,刘杰,山东华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3民初24号原告时宝,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海军航空工程学院教师,住烟台市芝罘区。原告刘杰,女,196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代理人王建文,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张华顺,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被告山东华都置业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吉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杨,男,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华都置业有限公司职工,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代理人王延凤,女,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华都置业有限公司职工,住烟台市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时宝、刘杰与被告山东华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宝、刘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时宝、刘杰负担。审判员  徐桂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