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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81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勇与陆章荣、陈惠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陆章荣,陈惠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81执214号申请执行人李勇,被执行人陆章荣。被执行人陈惠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流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20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陆章荣、陈惠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陆章荣、陈惠昭履行归还借款本金353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李勇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陆章荣、陈惠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惠昭在中国农业银行北流市支行营业部的账号62×××79有存款2031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惠昭在中国农业银行北流市支行营业部的账号62×××79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捷审判员 李圣富审判员 刘峻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钟广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