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民初1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谢雪君与潘恒方、X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雪君,潘恒方,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1432号原告:谢雪君,(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271973********),无固定职业。被告:潘恒方,无固定职业。被告:XXX,无固定职业。原告谢雪君与被告潘恒方、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雪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157.5元,由原告谢雪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戴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