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执民字第2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小红与刘人贤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红,刘人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嵊执民字第2082号申请执行人:张小红。被执行人:刘人贤。本院为申请执行人张小红与被执行人刘人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4日作出的(2015)绍嵊长商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小红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归还借款本金80万元及息。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该人长期外出,现正确住址不明,本案现阶段暂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对前述案件事实无异议亦同意本案暂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嵊执民字第208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红兵审 判 员 陈荣华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0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陈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