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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2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葛王良与张洪波、张美花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王良,张洪波,张美花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2514号原告葛王良,农民。被告张洪波,农民。被告张美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王良与被告张洪波、张美花相邻纠纷一案中,原告葛王良于2016年3月16日以正在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被告违章建筑,尚无结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王良撤回对被告张洪波、张美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葛王良承担。审判员  王文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纪文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