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2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葛王良与张洪波、张美花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王良,张洪波,张美花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2514号原告葛王良,农民。被告张洪波,农民。被告张美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王良与被告张洪波、张美花相邻纠纷一案中,原告葛王良于2016年3月16日以正在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被告违章建筑,尚无结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王良撤回对被告张洪波、张美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葛王良承担。审判员 王文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纪文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