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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恢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占武与执行胡学科、周宪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占武,胡学科,周宪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恢119号申请执行人刘占武,男,汉族,1957年2月5日出生,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胡学科,男,汉族,1971年2月15日出生,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周宪红,男,汉族,1966年12月14日出生,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刘占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533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胡学科、周宪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一、由被执行人胡学科、周宪红偿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99318.08元。二、由被执行人胡学科、周宪红负担申请执行费及案件受理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在工商、车管、银行、房管等部门进行四查后无可供执行财产。因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家庭且被执行周宪红、胡学科下落不明故本院依法给予申请人刘占武司法救助5万元。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5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甫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马久雄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