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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21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黄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821刑初26号公诉机关佛冈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于广东省佛冈县,公民身份号码×××3317,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广东省佛冈县。2013年7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6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佛冈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同时执行强制戒毒两年。因本案于2015年10月9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冈县看守所。佛冈县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公刑诉(201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佛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积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6月17、18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在佛冈县石角镇彩云街彩西三巷15号富华旅馆其出钱开的601房内,容留宋某、刘某二人以自制水烟斗过滤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2015年6月17、18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在佛冈县石角镇彩云街彩西三巷15号富华旅馆其出钱开的602房内,容留宋某、刘某二人以自制水烟斗过滤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3.2015年6月30日凌晨,被告人黄某在佛冈县石角镇彩云街彩西三巷15号富华旅馆其出钱开的403房内,容留宋某、刘某二人以自制水烟斗过滤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宋某、刘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及辩解;4.辨认、指认笔录;5.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吸食毒品,仍为他人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起诉书指控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认为其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5年6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在佛冈县石角镇彩云街彩西三巷15号富华旅馆其出资开的住房601内,与宋某、刘某二人以自制水烟斗过滤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2015年6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在佛冈县石角镇彩云街彩西三巷15号富华旅馆其出资开的住房602房内,与宋某、刘某二人以自制水烟斗过滤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3.2015年6月30日凌晨,被告人黄某在佛冈县石角镇彩云街彩西三巷15号富华旅馆其出资开的住房403房内,与宋某、刘某二人以自制水烟斗过滤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黄某在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两年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其容留宋某、刘某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的立案情况及其2015年6月30日因吸毒被抓获的经过,被告人黄某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应负刑事责任。2.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戒毒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黄某及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使用冰毒试剂进行尿液检测呈阳性,公安机关对两人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及对被告人黄某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对宋某使用冰毒试剂进行尿液检测呈阳性。3.吸毒前科记录、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黄某的吸毒情况,及公安民警没有调查到被告人入住旅馆情况的说明。4.证人刘某的证言,2015年6月30日其与黄某一起在富华旅馆403房吸食毒品,毒品是黄某的一个朋友拿过来的。5.证人宋某的证言,2015年6月份,黄某三次在佛冈县富华旅馆叫我过去,在富华旅馆601房、602房、403房与黄某、黄某叫“阿才”的朋友一起吸食毒品,吸毒的工具、毒品均是黄某提供的,黄某在旅馆不会用自己的名开房,因为他有吸毒前科,怕公安查。经辨认,宋某辨认出黄某、刘某,并对吸毒现场佛冈县富华旅馆601房、602房、403房进行辨认、指认。6.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其于2015年6月中旬、下旬三次与刘某在富华旅馆601房、602房、403房吸食毒品,其也有叫宋某到富华旅馆一起吸食毒品,毒品是其提供的,吸毒工具是大家一起制造的。刘某是翁源人,过来佛冈其就在富华开房给刘某住,因其有吸毒前科,怕用其名开房被公安机关查,其出资以刘某名义入住富华旅馆。经辨认,黄某辨认出刘某、宋某,并对吸毒现场佛冈县富华旅馆601房、602房、403房进行辨认、指认。7.视听资料,证实公安机关是依法对被告人黄某进行侦查、询问。上述证据经控辩双方辩证质证,证据之间能互相印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16年5月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邹敏俏人民陪审员  严伟洲人民陪审员  梁伟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东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