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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2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唐某甲与杨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甲,杨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2478号原告唐某甲,男,199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唐某乙(系原告堂叔),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杨某某,女,193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甲与被告杨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甲于2016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甲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唐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某甲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汉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