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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22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梁仁周与梁祥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仁周,梁祥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22民初190号原告梁仁周,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象州县水晶乡竹山村民委外古金村**号。被告梁祥奇,男,1955年7月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象州县水晶乡竹山村民委外古金村*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仁周与被告梁祥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和他人利益,理由正当,符合有关规定,应当允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仁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梁仁周负担。审判员  曾媚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覃鹬婷 来源: